违规担保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全球新消息

2023-06-24 05:09:34 来源:法问网

违规担保的责任的主体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对某事)负责;保证,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资料图】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承诺担保的,视为公司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保证承诺书上签字,系以公司名义所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2.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自来水公司不属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担保行为不受该法条调整。

3.上市公司担保人违反证监会规范,不影响担保效力

——作为上市公司的担保人违反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规定,不构成债权人过错,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4.国家机关可作保证人,为使用外贷提供政策性担保

——国家机关可作为保证人为使用外贷提供政策性担保。该机关被撤销后,承接管理职能的部门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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