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担责还是老师担责?

2023-03-31 18:20:56 来源:法问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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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我的弟弟才上一年级,而从开学到现在身上大伤小伤不断,而今天他的头上竟被同学用石头打破了脑袋,我们也跟打破他脑袋的孩子的父母交谈过,可是没有效果而他的班主任只给他抹了一点酒精,对我们的解释就只是孩子在学校摔破了脑袋。我问过孩子了,他说他告过老师,可是老师根本不管,于是我们就给老师打了电话,老师反而义正言辞的说根本就没事不就仨包么,没大事就行,请问学校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应付什么法律责任?家长的这种监管不力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徐永平律师解答:

要根据孩子的受伤情况定。如果只是孩子与孩子之间的矛盾。校方并没有太大责任。班主任监管不当且有推卸责任的意思,最多是个校方警告一下,连处罚都不该有。对于校方来说最多帮你报保险,如果伤的严重,那可以要求校方给予治疗费用、疗养费用。但对于处罚,最多班主任降级调任而已。如果这伤是班主任体罚孩子所造成,那事情就严重了,怕是教育局都得被批评,校长一路到底直接教书去了,班主任下岗,校方登报道歉。孩子一切治疗、护理、疗养费用、都要由校方负责还要额外负责孩子心灵创伤费。

徐永平律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徐永平律师补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标签: 或者其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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