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是基于网络信息传播而产生的一种非纸质的著作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扩散更广更快,这就导致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知识。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资料图】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1、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
著作权归属原则是什么?
著作权取得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知识网络著作权是基于网络信息传播而产生的一种非纸质的著作权,互联网...
法律百科欠几千块不会坐牢,一般也不会被银行起诉,运气好可能几年都没人找...
法律法规同一个人在实施了不同的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益之后,那通常情况下...
法律讲堂近日,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依法治市办,制定出台《开展法...
资讯劳动仲裁法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
再婚后要抚养对方孩子吗?需要。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Copyright 2004-2022 faping.com 版权所有 邮箱:434 922 62@qq.com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0331号-22 有害信息举报